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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会议将持续至25日结束,并表决各项议案。
本次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根据会议议程,还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决定任免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75周岁以上老年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者,将有可能适用死刑。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75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有所限制。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这是1997年中国修改刑法以来最大的一次刑法修改。该草案曾规定,75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审议中和征求意见时,都有人和部门提出,上述规定总体上是对的,但应增加限制条件,以适应各种复杂情况。
在上次审议时,有十来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以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赞成75岁以上老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姜兴长委员还建议将75岁放宽至70岁。
和他们意见不同的也有十来位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他们认为这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75岁以上的人具有健全的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老年人犯罪情节非常严重应当保留死刑,有些犯罪组织会利用老年人从事犯罪活动。
上述这两种不同的意见,同样也体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征求的意见中。最终,草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专家观点
“70岁以上判死者极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实际上中国70岁以上的老人犯罪判死刑的数量极少。二审增加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不予免死的规定,一方面,是留有应对恶性犯罪的制度空间;另一方面,是在立法表一个态:绝对禁止老年人以特别残忍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所以,这种修改可以接受。
周光权认为,死刑问题不仅是刑法的问题,也与政策、政治、文化、国民感受等有关,比较复杂,国际上对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年龄规定亦不同。
■ 焦点1
“终身监禁”规定取消
死缓重犯由“不得减刑”改为“限制减刑”
草案二审稿将原来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缓犯罪分子“不得再减刑”修改为“限制减刑”,这部分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同时,相应恢复刑法中原有的对这部分人不得假释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对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决定不得减刑,但在实际服刑18年到20年后可假释。
由于一些被判死缓的重刑犯,经多次减刑后实际服刑期平均为18年,这导致死缓效果和无期徒刑差距不大,而与死刑差距过大。一审稿中“不得减刑”的规定,被称为类似“终身监禁”,这增加了重刑犯实际刑期,同时也通过修改假释的规定,给予其出路。
在上次审议中和征求意见时,一种看法认为,这样规定后,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仍然过短,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难以平衡。有委员建议实际服刑提高到25年至30年。
另一种看法则认为,“不得减刑”的规定不利于罪犯改造管理,建议保留刑法原来对这部分人可以减刑但不得假释的规定。曾长期从事公安工作的白景富委员认为,这样规定会使这部分罪犯产生严重的对抗心理,不利于改造和管理。
不同的中央部门和地方对这一规定也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一律规定不得减刑,不限犯罪类型。司法部以及河南、山西等六省市则认为,“不得再减刑”会使罪犯产生抗拒改造的心理,增加改造难度,建议慎重考虑。
针对这两种不同的看法,此次草案取消了“不得再减刑”的规定。
■ 焦点2
醉驾不论情节均拘役
醉驾、飙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根据最新的修改草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此次,对于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未明确。
■ 焦点3
食品监管渎职入罪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最高判十年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者从重处罚。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但针对具体情形如何定罪量刑,则需由刑法完成。
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用三个条文与食品安全法作出了衔接。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草案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法对监管者履职不力的法律责任尚限于行政责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此次刑法对于履职不力严重的情形则规定了刑事责任,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者从重处罚。
■ 专家观点
“终身监禁”不利改造重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分析,一审草案的规定,将假释作为出路,但实际上假释很严格,比例很低,这源于假释要评估罪犯假释后是否有可能再犯罪,而评估很难拿捏得准,司法机关非常谨慎。
对于此次修改,周光权认为,这考虑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果按一审草案的规定,重刑犯可能会对未来绝望,不利于对重刑犯的改造,相关监管、改造机关的工作压力会增加,同时,对罪犯的家庭的影响也很大,对和谐社会建设可能会有一定影响。对于改造得很好的重刑犯,不让减刑也不一定公平。
他亦表示,目前监狱对重刑犯的改造能力尚不能适应“终身监禁”。
■ 相关条文
添加有害原料致死可判死
二审草案还对往食品中掺入毒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
草案规定,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141条处罚。
刑法141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定罪量刑,其中规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